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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硕研究 | 专利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之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单一对比

作者:王建英 时间:2023-09-1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该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个法律适用问题。

该报告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启发意义,本文以报告为指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梳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要点。

现有技术抗辩应如何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因此被告往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进行不侵权抗辩,但如何正确理解一项现有技术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6412号民事裁定书给出了答案。

案件详情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412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

吕某作为“一种磁悬浮地漏芯子”的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地漏”,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李某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磁铁复位结构方案,来源于ZL201310390582.4在先专利中的一个具体实施例。涉案专利中明确将该在先专利作为背景技术,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磁铁复位结构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导向杆内有4截相连的磁铁,根据磁学原理多截相连的磁铁应视为一根磁铁,只有N、S两个磁极,这与技术特征1.2和1.4均不相同。由于导向杆内磁铁只有两端的两个磁极,其磁力作用特征也与技术特征1.4不相同。虽然确如吕家杰所说,两种磁力作用在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中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相同,但这两种磁力设计分别是涉案专利与ZL201310390582.4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不应视作等同,驳回吕某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在磁铁与内腔的设置上与ZL201310390582.4在先专利存在差别,被诉侵权产品的磁铁位于壳体的封闭内腔,而ZL201310390582.4在先专利并无芯子本体下端固定有带有封闭内腔的壳体的技术特征,且李某并未有效证明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ZL201310390582.4在先专利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并非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李某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使用ZL201310390582.4在先专利技术方案因此不侵权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582专利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本院认为,首先,李某主张作为现有技术的内容,涉及582专利说明书附图10(对应李磊主张的权利要求5)、附图16所示的两个具体实施方式。二者相比较,在密封盖相对于安装柱的位置关系(上方/下方)、密封盖复位结构中内外磁条的相对位置、磁极朝向和极性等方面均有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将二者组合成为一项现有技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其次,582专利并未公开“在芯子本体下端固定有带有封闭内腔的壳体”,且并无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结论

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不得将记载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成一项现有技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